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50號
PTDV,99,司拍,50,20100426,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春美於民國85年10月2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聯 信商業銀行即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5年10月21日至民國115 年10月21 日 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嗣第三人劉春美於①民國85年11月28日、②民國95 年2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 000,000元、②100,000 元,約 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6 年10 月28 日止、②民國95年2 月22日起至民國100 年2 月22日止,分 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①民國98年11月28日、②民國96 年5 月22日起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582,152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第三人劉春美於 民國95年7 月1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 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 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檳榔│二 │577-1 │建│ │1 │30 │全部 │ │
│ │ │ │腳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98 │屏東市○○街76│檳榔腳段二小段│加強磚造、│一樓60.91、二樓60.91合│ │全部│ │
│ │ │巷14號 │577-1地號 │二層樓房 │計121.82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