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60號
PTDV,99,司促,6160,201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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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
聲 請 人 宋威騰即冠品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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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