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聲 請 人 宋威騰即冠品汽車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