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50號
PTDV,99,司促,5050,201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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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債 權 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在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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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