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0年度,950號
TNEM,90,南簡,950,20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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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大陸地區女子孫麗芳 、代辦申請出入境簽證等事宜許晨儀之供述及證人黃怡德於警訊及偵查中所為之 證詞相符,並有孫麗芳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人民共 和國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2001)寧證字第七五二號結婚公證書、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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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