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5436號
TPBA,90,訴,5436,200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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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丙○○
        乙○○
        丁○○
  共   同 戊○○
  訴訟代理人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丙○○乙○○丁○○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以「飄香胸罩」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四項、第九 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以(九○)智專三(一)○二 ○一六字第○九○八九○○○一八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 四月四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吳 慧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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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