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天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榮生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6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
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