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李霞蕙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李維鼎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訂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
2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5條、
第159條規定,本件裁判之宣示延展至106年7月3日下午5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