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6號
TNDV,106,訴,96,2017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李霞蕙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李維鼎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訂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
2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5條、
第159條規定,本件裁判之宣示延展至106年7月3日下午5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