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被 告 王添盛
呂丁旺
溫文貴
陳宏達
黃耀賢
張清風
姬長城
蕭泉源
藍瀛芳
高涌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價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105年度補 字第9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6年3月13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並由原告本人親自 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25頁、 第26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6年3月6 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6年5月12 日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其仍應依上開裁定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惟原告截至106年6月16日止,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訴 字卷第6頁、第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