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1號
SLDV,99,重訴,101,201004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田其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9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1/1頁


參考資料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其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其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