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押標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86號
SLDV,99,訴,486,201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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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99年4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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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