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江添才即連成企業社
被 告 趙志豪即寶潤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120 巷8 弄35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