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59號
SLDV,99,補,359,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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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得藝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蜜蜂工房藝能製作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代墊款等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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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蜜蜂工房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藝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