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14號
SLDV,99,補,314,201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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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乙○○、住易管理委
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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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