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押標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84號
SLDV,99,補,284,201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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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謄錄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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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