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38號
SLDV,99,聲,238,201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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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就聲請破產宣告(本院99年度破字第3 號)事件,聲
請本院於破產宣告前為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破產法第72條規定:「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 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 必要之保全處分」。該條規定係以防止債務人於破產聲請後 尚未裁定宣告破產前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而經債權 人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為債務人之拘提、羈押或必要之保全 處分,而所謂必要之保全處分,乃係於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 財產所為之強制處分,即假扣押、假處分而言,並未包含由 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聲請法院停止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 產的處分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 之困境,業依破產法之規定,提出破產聲請,惟現存之唯一 財產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士林行 政執行處)以95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173236號事件進行強制 執行程序,並定期拍賣,倘拍賣完成,恐將影響破產程序之 進行。為此,依破產法第72條之規定請准停止該執行程序云 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不動產為士林行政執行處進行拍賣程序,為 本院調閱該處95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173236號核閱無訛,惟 聲請人為債務人,且聲請本院所為之處分係停止士林執行處 之執行,其聲請形同限制債權人行使權利,參照上開破產法 第72條規定意旨,業已逾越該條規定僅拘束債務人身體自由 、財產權利之範圍,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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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