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83號
SLDV,99,聲,183,201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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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鎬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兆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上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鎬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0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267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 488號提存事件提存,及經本院98年度司執全314號執行事件 執行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 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本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283 號),訴 訟終結,聲請人復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委由律師發函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 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民 事執行處通知、撤銷假扣押裁定、行使權利函暨掛號郵件查 詢單、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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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鎬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