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29號
SLDV,99,消債更,29,201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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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啟嵩即鄭嚴正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 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 條定所明定。再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末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說明其是否已領取勞保給 付?民國97年5 月31日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失業補助 ?目前收入狀況如何?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 之計算方式?每月教育費1 萬元之計算方式?商業保險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若干?復未提出98年1 月起迄今完整之薪資證 明文件、配偶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上開說明及文件攸關本院判斷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 、收入狀況及聲請人於毀諾或本院裁定時是否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前經本院於 99 年3月3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4 月7 日合法送達 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0頁)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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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