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10號
TNDV,106,訴,910,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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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陳冊
被   告 吳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 326號卷,下稱補字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補字 卷第2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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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