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62號
SLDV,99,司,162,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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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營 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影本各一份, 而聲報鈞院備查,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9年3 月 12日決議選任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 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前開文件影本、華特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帳冊清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簿冊文件保存人願任 同意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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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