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54號
SLDV,98,訴,1254,2010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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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葉貴芳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玖佰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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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