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煌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鈞綠能有限
公司、張育芬、張博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5,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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