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74號
TNDV,106,訴,874,201706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煌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鈞綠能有限
  公司、張育芬張博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5,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