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45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421
號、99年度偵字第715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55號、第2858號、第3135號、第4375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審易字第314 號),
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向金融機關開立帳戶使用乃輕而易舉 之事,且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供存匯及提款之用, 乃個人之重要理財工具,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有人 願以高價向他人收購或租用帳戶使用,勢必與從事非法活動 有關,且目前詐欺集團活動猖獗,民眾因遭詐騙而匯款至人 頭帳戶層出不窮,政府及媒體均廣泛宣導,是依乙○○為專 科學歷之智識程度,應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 用,恐將淪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詎其因需錢 孔急,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與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約妥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代價,將其所申辦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下稱世華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提供予對方使用,並旋於98年9 月間某日 ,在臺北市○○街之客運轉運站內,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自稱「阿元」之成年人(然未當場取得 該筆3,000 元之款項),「阿元」取得上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後,隨即將該帳戶交予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 集團成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先後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詐騙款項 ,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乙○○所提供之 上揭帳戶內,而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乙○○提供之前開提 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而得手財物,嗣因該等被害人發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如下證據可佐:
㈠、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銀行對帳單1 份。㈣、被害人戊○○、丁○○、丙○○提供之拍賣列印資料各1 份
。
㈤、附表「存(匯)款之證據」欄所示交易明細表及匯款單據影 本。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幫助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附表所示被 害人等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6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 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詐騙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詐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又公 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幫助詐欺附表編號2 、3 所示被害人部 分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起訴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據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指明。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工具予 他人使用,所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 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對於社會金融秩序之 危害非輕,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被 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與綽號「阿 元」之男子約明由被告以3,000 元之代價出售上揭帳戶,惟 該男子並未依約將3,000 元之款項匯予被告之情,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卷第19頁),而衡情被告既已坦承上開 幫助詐欺犯行,要無單就其是否取得出售帳戶對價乙節,為 不實陳述之可能及必要,是被告所辯,應屬可信,從而,被 告並未因本件犯行而有3, 000元之所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 收,併予敘明。
四、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 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 詐騙過程 │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存(匯)款之證據 │
│ │ │ │幣) │ │
├──┼────┼──────────┼──────────┼─────────┤
│1. │戊○○ │先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在│戊○○於98年10月1 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12時31分,至基隆市七│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
│ │ │拍賣洗衣機之虛偽訊息│堵區○○○路七堵郵局│(附於臺灣板橋地方│
│ │ │,適戊○○於98年9 月│操作自動提款機,將其│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 │ │29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帳戶內之5,330 元轉帳│字第32911 號偵卷第│
│ │ │該訊息後,經與另名佯│至被告上揭帳戶。 │11 頁) │
│ │ │裝為賣家之詐騙集團成│ │ │
│ │ │員聯繫,該成員並訛稱│ │ │
│ │ │已調得其欲購買之洗衣│ │ │
│ │ │機,戊○○遂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轉帳。 │ │ │
├──┼────┼──────────┼──────────┼─────────┤
│2. │丙○○ │先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在│丙○○於98年10月1 日│臺灣銀行網路銀行(│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上午10時36分,以網路│個人)交易通知(附│
│ │ │拍賣液晶電視機之虛偽│ATM 匯款3,500 元至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訊息,適丙○○於98年│告上揭帳戶。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 │ │9 月30日17時許,上網│ │2776號卷第22頁) │
│ │ │瀏覽該訊息後,經與另│ │ │
│ │ │名佯裝為賣家之詐騙集│ │ │
│ │ │團成員聯繫議價得標後│ │ │
│ │ │,丙○○遂陷於錯誤而│ │ │
│ │ │依指示轉帳。 │ │ │
├──┼────┼──────────┼──────────┼─────────┤
│3. │己○○ │先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在│己○○於98年10月2 日│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13時52分,在中華郵政│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 │ │拍賣除毛刀之虛偽訊息│南勢分行,以自動櫃員│(附於臺灣板橋地方│
│ │ │,適己○○於98年9 月│機轉帳2,880 元至被告│法院檢察署66年度偵│
│ │ │30日晚間某時許,上網│上揭帳戶。 │字第5004號卷第12頁│
│ │ │瀏覽該訊息後,經與另│ │) │
│ │ │名佯裝為賣家之詐騙集│ │ │
│ │ │團成員聯繫後,己○○│ │ │
│ │ │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 │ │
│ │ │帳。 │ │ │
├──┼────┼──────────┼──────────┼─────────┤
│4. │庚○○ │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在雅│庚○○於98年9 月30日│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22時16分,於花蓮縣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賣按摩機之虛偽訊息,│蓮市○○路6 之2 號2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 │ │適庚○○於98年9 月30│樓之2 住處,利用網路│16421號卷第34頁) │
│ │ │日21時57分,上網瀏覽│ATM 將其帳戶內之5,08│ │
│ │ │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0 元轉帳至被告上揭帳│ │
│ │ │下標購買。 │戶。 │ │
├──┼────┼──────────┼──────────┼─────────┤
│5. │甲○○ │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在雅│甲○○委請其父孫家和│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
│ │ │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於98年10月1 日11時49│易明細表影本1 紙、│
│ │ │賣洗衣機之虛偽訊息,│分,操作提款機將帳戶│存摺影本1 紙(附於│
│ │ │適甲○○於98年9 月30│內之9,000 元轉帳至被│同上第32911 號偵卷│
│ │ │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該│告上揭帳戶。 │第23頁)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 │ │
│ │ │標購買。 │ │ │
├──┼────┼──────────┼──────────┼─────────┤
│6. │丁○○ │先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在│丁○○於98年10月1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某時許,至臺北市南港│影本1 紙(附於臺灣│
│ │ │代購電器用品之虛偽訊│福德郵局臨櫃匯款25,8│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息,適丁○○於98年10│75元至被告上揭帳戶。│99年度偵字第3135號│
│ │ │月1 日14時許上網瀏覽│ │偵卷第11頁) │
│ │ │該訊息,經與另名佯裝│ │ │
│ │ │為賣家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 │聯繫代購事項後,陷於│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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