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99年度,8號
SLDM,99,審交重附民,8,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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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來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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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