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0號
TNDV,106,訴,860,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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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   告 賴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淙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 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 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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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