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