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832號
KLDV,99,司促,3832,201004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