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乙○○即謝樟成
一、債務人乙○○即謝樟成、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貳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乙○○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634元,約定應於債務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於自民國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634元未還,雖經債權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
其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50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6% │
│ │27634 │名:謝樟成│7月01日起 │2月01日止 │ │
│ │元 │),丙○○├──────┼──────┼───────┤
│ │ │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 │2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34 │名:謝樟成│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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