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27號
TNDV,106,訴,727,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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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鄭家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許宗琪
訴訟代理人 許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原名鄭家英)曾向被告借款,並於民國 85年、86年間以伊姐即訴外人鄭若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權。嗣伊與 鄭若眉於87年11月22日交付訴外人銳霆機電有限公司簽發之 面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支票24張(票號0000000 至00 00000 ),總金額合計120 萬元,向被告之代理人楊志宏全 數清償債務,並簽立清償協議書,被告亦已受領票款完畢。 詎伊與鄭若眉多次催促被告依協議書塗銷抵押權登記,均遭 其拒絕,嗣鄭若眉死亡,被告竟聲請拍賣上開抵押物(本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384 號裁定),現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 459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強制執行中。然伊之借款既已清償, 債權即不存在,被告請求之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聲請強制 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等語。並聲明: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596號拍賣抵押 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則以:被告本人住美國,過幾天會回國與原 告協調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得對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者, 應以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對之執行之債務人為限,非執行債



務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考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裁定)。
㈡查本件被告係以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384 號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李俊橙 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4596號拍賣抵押物事 件執行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並為兩造不爭 執。是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乃為訴外人李俊橙,原告並 非該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洵堪認定。
四、從而,原告既非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459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 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不得對該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之訴,是 其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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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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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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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上鯤鯓段│577-5 │建│5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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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安平區 │新南段 │497 │建│772.03 │10000分之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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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安平區 │新南段 │499 │建│3.83 │10000分之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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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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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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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31│31│63│平│全│
│ │41│安平路606巷3│平區上鯤│加強磚造│.7│.7│.5│方│ │
│ │ │5弄23號 │鯓段577-│ │7 │7 │4 │公│ │
│ │ │ │5地號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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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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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花│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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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7層樓房 │17│17│平│鋼筋│1.│平│全│
│ │96│安平路304號5│平區新南│鋼筋混凝│.7│.7│方│混凝│70│方│ │
│ │ │樓之1 │段497、4│土造 │8 │8 │公│土造│ │公│ │
│ │ │ │99地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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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霆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