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債 權 人 臺北縣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一,
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八,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