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47號
KLDV,99,司促,3147,2010042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債 權 人 臺北縣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一,
  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八,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