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3號
KLDV,99,司,13,201004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清算完結之公司(金雷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
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為「非訟事件」(參見非訟事件法第0181條),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1/1頁


參考資料
金雷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