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219號
CYDV,99,司促,4219,20100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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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 求之票據,債務人甲○○蓋章係緊接在瀛發工程有限公司之 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之 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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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瀛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