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迪吉
訴訟代理人 陳啟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書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1,300元,應徵得第二
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