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1號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 年3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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