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14號
CYDV,93,重訴,114,201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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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癸○○
      壬○○
      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丙○○
      己○○
      丁○○
      乙○○
      丑○○
      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本院92年訴字第414號背
信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3年度附民字第26號),經本院
刑事庭於民國93年9 月20日裁定移送前來,於99年4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前開被告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貳佰柒拾玖元為本金,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癸○○丙○○連帶負擔千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癸○○丙○○如以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貳佰柒拾玖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主張:被告癸○○壬○○庚○○丙○○己○○、丁 ○○均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銀行)嘉義 分行之委任,分別係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副理、襄理、 高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均負責放款調查、 估價、核放之業務,為該銀行處理事務,從事業務之人。嗣 分別於民國84年9 月間、85年4 月間,承辦嘉雲南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嘉雲南公司,實際負責人乙○○)、王翔建 設有限公司(下稱王翔公司,負責人辛○○)之新臺幣(下 同)5,166 萬元、3,590 萬元(附表編號二至十一);及於 84年11月間起至86年1 月間止,承辦癸○○等11人(附表編 號一、十二至二十一)之擔保放款事宜。詎渠等明知嘉雲南 公司、王翔公司各提供之借款戶均屬人頭戶,並與該等公司 簽立虛偽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 情;及被告癸○○利用職司授信業務,擅用職權自為借款人 ,未依例送總行或大型分行核准、未經確實徵信、無犯意聯 絡之訴外人蔡勝安等貸款戶未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徵授信 經辦同一人、綜合住宅貸款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000 萬 元、未詳盡調查借款人償還能力、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末經審 核其真實性即予以核估、貸款後即未曾繳息,未能依規定審 核還款來源或房屋尚未完工等違反內規情事,依中興銀行「 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授信授權準則」、「個人授 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等規定 ,即屬不得核貸,竟分別夥同被告乙○○子○○丑○○辛○○,各共同基於意圖為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蔡勝 安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原告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癸 ○○囑咐被告壬○○庚○○丙○○己○○丁○○等 銀行行員務須通過上述各申貸案,被告丙○○己○○、丁 ○○等承辦人乃隱匿前開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負面意見, 並高估土地價格,及徵信、授信、核貸、鑑價作業不確實等 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興銀行消 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連續由被 告癸○○批准核貸,茲分別就每筆違貸案件致原告受損害之 情,及被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臚列如后:
㈠借款人「癸○○」部分(附表編號一):
1.按行員應恪遵銀行一切規章並確實遵守不利用職務圖利自己 或他人之服務規則,中興銀行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第2 條 第4 項定有明文,且依中興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作業 要點第3 條規定,貸款額度應依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及



有關規定核估可貸金額,並於貸款限度內酌定;又依該要點 第6 條規定,需能提供本人、配偶或一等內直系血親所有之 住宅為擔保,且依中興商業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 點第9 條、「專案綜合住貸款」第9 條、第3 條規定,各該 種貸款依「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授信擔保品調查鑑 價要點」規定辦理。惟被告癸○○僅以授信小組會議、借據 即予核貸,顯未遵守上開徵信作業方式,圖利借款人「癸○ ○」即被告本人,違法貸放之金額及原告呆帳預估之損失, 如附表編號一所載。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 告癸○○壬○○丙○○與原告間均具有委任關係存在, 本應依法執行委任事務,然渠等卻違反契約約定致原告受有 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如附表所載21 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其餘19筆貸款部分,業經原告 以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第三人力興資產管理公司(下稱 力興公司),嗣金融重建基金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銀行 負債缺口,賠付範圍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損失 額,即原來之求償總額53,950,112元,準此,依比例核計附 表編號一、編號四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損害已部分填補後, 被告癸○○壬○○丙○○尚應連帶負擔320,279 元【計 算式:461,529 -〔13,496,234×461,529 ÷(53,950,112 -6,254,707 -3,597,036 )〕=320,279 】。 ㈡借款人「黃明禎」、「黃塘銘」部分(附表編號二、四): 1.嘉雲南公司在坐落嘉義市○○○段0303、0303之0001、0303 之0002、0303之0004、0303之0005、0303之0007、0303之 0008、0303之0010、0303之0013、0303之0015、0304地號等 10餘筆土地上,興建之「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90戶, 因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 資貸款,導致財務週轉困難,被告乙○○為籌措資金清償債 務,乃與各股東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 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戶,向 各銀行申貸,嗣84年12月底起,被告乙○○找尋訴外人黃明 楨、被告子○○找尋蕭炳裕(已歿)、被告丑○○找尋訴外 人黃塘銘蔡慶興(已歿)、葉素梅,共計5 人充當人頭購 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 落嘉義市○○街50號(黃明禎)、48之14號(蕭炳裕)、48 之10號(黃塘銘)、嘉義市○○街473 巷43號(蔡慶興)、 473 巷41號(葉素梅)等5 戶,以該5 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



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行銀行嘉義分 行經理被告癸○○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被告壬○○庚○○丙○○己○○丁○○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 式各獲准借貸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金額。
2.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 總授信金額達2,000 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臺 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 融機構授信金額達1,000 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 對。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 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 ;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 裁員參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4 點 及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4 條、第5 條 定有明文。惟前開借款人「黃塘銘」、「黃明禎」皆未依照 上開規定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憑辦。又營業單位責任區域 之劃分,以授信戶住所或營業所為劃分之依據,各營業單位 承作授信案件之責任區劃分為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等 區:嘉義分行;又不動產擔保品非位於責任區域內,應委請 或會同當地之營業單位辦理鑑價或以「徵信聯絡用紙」委請 當地之營業單位調查不動產標的物所在地附近之市價等徵信 資料,以作為營業單位鑑價之參考。中興銀行各營業單位授 信業務承作範圍以劃分之責任區域為原則說明,及有關修訂 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說明及 責任區域劃分表可按。然借款人黃明楨(臺北縣)非嘉義分 行所轄卻仍予以核貸。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損 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 ,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 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乙○○丑○○子○○壬○○丙○○違 反委任、僱傭契約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責任。如附表所載21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 ,其餘19筆貸款部分,業經原告以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 第三人力興公司,嗣金融重建基金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 銀行負債缺口,賠付範圍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損失額,即原來之求償總額53,950,112元,準此,依比例核 計上開附表編號一、編號四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損害經部分 填補後,被告癸○○乙○○丑○○子○○壬○○丙○○尚應連帶賠償8,484,177 元【計算式:(6,254,707 +3,212,716 -〔13,496,234×3,212,716 ÷(53,950,112 -6,254,707 -3,597,036 )〕=8,484,177 】。 ㈢借款人「蕭炳裕」部分(附表編號三):
1.嘉雲南公司在前開坐落嘉義市○○○段0303等10餘筆土地上 ,興建之「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90戶,因銷售情況不 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導致 財務週轉困難,被告乙○○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與各股 東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 ,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貸, 嗣84年12月底起,被告乙○○找尋訴外人黃明楨、被告子○ ○找尋蕭炳裕(已歿)、被告丑○○找尋訴外人黃塘銘、蔡 慶興(已歿)、葉素梅,共計5 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 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落嘉義市○○ 街50號(黃明禎)、48之14號(蕭炳裕)、48之10號(黃塘 銘)、嘉義市○○街473 巷43號(蔡慶興)、473 巷41號( 葉素梅)等5 戶,以該5 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 辦「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行銀行嘉義分行經理被告癸 ○○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被告壬○○庚○○、丙 ○○、己○○丁○○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式各獲准借貸 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金額。
2.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 總授信金額達2,000 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臺 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 融機構授信金額達1,000 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 對。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 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 ;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 財源參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4 點 及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4 條、第5 條 定有明文。惟借款人「蕭炳裕」未依照上開規定提供綜合所 得稅申報書憑辦。又按營業單位責任區域之劃分,以授信戶 住所或營業所為劃分之依據,各營業單位承作授信案件之責 任區劃分為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等區:嘉義分行;又



不動產擔保品非位於責任區域內,應委請或會同當地之營業 單位辦理鑑價或以「徵信聯絡用紙」委請當地之營業單位調 查不動產標的物所在地附近之市價等徵信資料,以作為營業 單位鑑價之參考。中興銀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業務承作範圍以 劃分之責任區域為原則說明,及有關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 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說明及責任區域劃分表可 按。然借款人「蕭炳裕」(高雄縣)非嘉義分行所轄卻仍予 以核貸。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損 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 ,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 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乙○○丑○○子○○壬○○丙○○違 反委任、僱傭契約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貸款案,並未讓售予第三人力興公司 ,則被告癸○○乙○○丑○○子○○壬○○、丙○ ○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597,036 元。 ㈣借款人「蔡慶興」、「葉素梅」部分(附表編號四): 1.嘉雲南公司在前開坐落嘉義市○○○段0303等10餘筆土地上 ,興建「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90戶,因銷售情況不佳 ,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導致財 務週轉困難,被告乙○○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與各股東 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 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貸,嗣 84年12月底起,被告乙○○找尋訴外人黃明楨、被告子○○ 找尋蕭炳裕(已歿)、被告丑○○找尋訴外人黃塘銘、蔡慶 興(已歿)、葉素梅,共計5 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 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落嘉義市○○街 50號(黃明禎)、48之14號(蕭炳裕)、48之10號(黃塘銘 )、嘉義市○○街473 巷43號(蔡慶興)、473 巷41號(葉 素梅)等5 戶,以該5 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 「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行銀行嘉義分行經理被告癸○ ○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被告壬○○庚○○、丙○ ○、己○○丁○○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式各獲准借貸如 起訴狀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金額。
2.按個人申請授信,應查詢申請授信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款往 來情形,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3 條定 有明文。然就借款人「葉素梅」及其保證人均未依規定進行



查詢。且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 資料先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 形,授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來情形等, 並斟酌本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 準則核定或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 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27條定有明文。然就借款人「葉素梅」 並無相關還款能力審查,且借款人「蔡慶興」也未依規定審 核還款來源。又借款人「葉素梅」之配偶蕭德才為連帶保證 人,亦未詳調查其清償能力供查核,徵信程序不確實。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損 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 ,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 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乙○○丑○○子○○壬○○己○○違 反委任、僱傭契約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責任。如附表所載21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 ,其餘19筆貸款部分,業經原告以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 第三人力興公司,嗣金融重建基金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 銀行負債缺口,賠付範圍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損失額,即原來之求償總額53,950,112元,準此,依比例核 計上開附表編號一、編號四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損害經部分 填補後,被告癸○○乙○○丑○○子○○壬○○己○○尚應連帶負擔3,055,766 元【計算式:4,403,428 - 〔13,496,234×4,403,428 ÷(53,950,112-6,254,707 - 3,597,036 )〕=3,055,766 】。 ㈤借款人「陳効通」、「陳効權」、「劉滄潔」部分(附件編 號七、八、九):
1.王翔公司於85年4 月間以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段 0269之0065地號等土地上興建100 餘戶學生套房式之「翰林 園大樓」,因銷售情況不佳,各套房嚴重滯銷導致該公司財 務週轉困難,被告辛○○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勾結具多 年交情且擔任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之被告癸○○,由被告 辛○○找尋訴外人陳効通陳効權劉滄潔等人充當人頭購 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該大樓坐落嘉義 縣民雄鄉松山村松仔腳33之45號2 樓之11、3 樓之21、6 樓 之27、6 樓之29等4 戶套房,5 樓之21、6 樓之21、7 樓之 29等3 戶套房,1 樓之11、4 樓之13、4 樓之21、6 樓之25 、8 樓之27、7 樓之21等6 戶套房,分別以陳効通陳効權



劉滄潔等3 人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 款」,在被告癸○○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壬○○、庚 ○○配合下,以前揭方式分別貸得如起訴狀附表編號七至九 所示金額,被告辛○○暨王翔公司計獲款930 萬元。 2.按房地產買賣價折扣彈性估價標準第2 條第2 款規定,不動 產得以核實之買賣契約價(應查明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為鑑 價,在鑑價最高七成範圍內為放款值辦理,同條第3 款規定 ,以房地買賣契約價為價價之方式,乃為因應授信業務推展 需要運用之彈性策略,為減輕本行授信風險,營業單位於辦 理時除應審慎查核授信戶信用情形外,應加強下列事項之查 核:①該房地產地點、環境、市場性、使用效益、使用層面 、商業價值等應充分考量。②審慎查察交易之真實性,除確 實核對買賣契約書正本外,並應實地調查與其鄰近地區最低 成交實例之價格是否合理相稱,以防浮報多貸。且按不動產 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無使用價值或不能單得使用之畸 零土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築物,不宜(或不得)徵為擔保品, 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14條定有明文。另 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貸款人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未防止, 亦造成呆帳損失。查本件承辦人員對借款人等之「房地產鑑 價表」無訪價記錄即予核貸,借款人等所提供土地地處偏遠 ,比鄰墳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佳,且扣除進出社區○ ○道路,剩餘空地畸零地,僅依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且 借款人3 人均係同時期貸放,房屋均向王翔公司購買,該3 人又互為借款連帶保證人,顯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 查之情。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辛○○壬○○庚○○違反委任、僱傭契約 之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又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有 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被告辛○○為籌措資金而為本案不法犯行,業遭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35 號判決有罪確定,受有利 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併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查如附表所 載21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其餘19筆貸款部分,業經 原告以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第三人力興公司,嗣金融重 建基金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銀行負債缺口,賠付範圍為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損失額,即原來之求償總額 53,950,112元,準此,依比例核計上開附表編號一、編號四 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損害經部分填補後,被告癸○○、辛○ ○、壬○○庚○○尚應連帶賠償3,220,630 元【計算式: 4,641,000 -〔13,496,234×{4,641,000 ÷(53,950,112 -6,254,707 -3,597,036 )〕=3,220,630 】。 ㈥借款人「陳劉金芬」部分(附表編號十):
1.被告辛○○另以未具犯意聯絡之配偶陳劉金芬、訴外人蘇英 才為人頭購買戶,先將陳劉金芬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 村○○○段0269之0067地號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 過戶予蘇英才;被告辛○○隨即以陳劉金芬、蘇英才2 人名 義,將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段0269之0068、0269 之0069、0269之0067地號土地,分別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 理貸款,在被告癸○○知情授意及承辦之行員壬○○、庚○ ○、陳柏合配合下,貸得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金額。 2.按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無使用價值或不能單得 使用之畸零土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築物,不宜(或不得)徵為 擔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14條定有 明文。且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 ,貸款人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 未防止,亦造成呆帳損失。借款人陳劉金芬等所提供擔保土 地地處偏遠,比鄰墳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佳,且扣除 進出社區○○道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保證人口述,未 再訪價。且借款人陳劉金芬之借款連帶保證人為其配偶即王 翔公司負責人辛○○,亦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查之 情。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辛○○壬○○庚○○陳柏合違反委任、 僱傭契約之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責任。又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 害人受有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 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被告辛○○為籌措資金而為本案不法犯行,業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35 號判決有罪確定 ,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併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又 如附表所載21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其餘19筆貸款部 分,業經原告以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第三人力興公司, 嗣金融重建基金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銀行負債缺口,賠



付範圍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損失額,即原來之 求償總額53,950,112元,準此,依比例核計上開附表編號一 、編號四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所受損害經部分填補後,被告 癸○○辛○○壬○○庚○○陳柏合尚應連帶賠償 2,765,397 元【計算式:3,985,000 -〔13,496,234× 3,952,000 ÷(53,950,112-6,254,707 -3,597,036 )〕 =2,765,397 】。
㈦借款人「蘇英才」部分(附表編號十一):
1.被告辛○○另以未具犯意聯絡之配偶陳劉金芬、訴外人蘇英 才為人頭購買戶,先將陳劉金芬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 村○○○段0269之0067地號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 過戶予蘇英才;被告辛○○隨即以陳劉金芬、蘇英才2人名 義,將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段0269之0068、同段 0269之0069、同段0269之0067地號土地,分別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辦理貸款,在被告癸○○知情授意及承辦之行員壬○ ○、陳柏合配合下,貸得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金額。 2.按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無使用價值或不能單得 使用之畸零土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築物,不宜(或不得)徵為 擔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14條定有 明文。另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 ,貸款人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 未防止,亦造成呆帳損失。又按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 準則第4 條第4 款規定,個人授信應檢送個人資料表。借款 人蘇英才所提供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地周遭環境不良 ,市場性欠佳,且扣除進出社區○○道路,剩餘空地之零地 ,僅依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並借款人蘇英才之借款連帶 保證人為陳効權劉滄潔,亦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 查之情。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辛○○壬○○陳柏合違反委任、僱傭契約 之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又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有 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被告辛○○為籌措資金而為本案不法犯行,業遭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35 號判決有罪確定,受有利 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併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又如附表所 載21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其餘19筆貸款部分,業以



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第三人力興公司,嗣金融重建基金 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銀行負債缺口,賠付範圍為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損失額53,950,112元,準此,依比 例核計上開附表編號一、編號四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損害經 部分填補後,被告癸○○辛○○壬○○陳柏合尚應連 帶負擔4,715,748 元【計算式:6,795,500 -〔13,496, 234 ×6,795,500 ÷(53,950,112 -6,254,707- 3,597,036 )〕=4,715,748 】。 ㈧借款人「蔡勝安」部分(附表編號十二):
1.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本金融機 構授信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借 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並加 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個人 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 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參 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4 點及中興 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4 條、第5 條定有明 文。另本行承辦授信前,應先對其辦理徵信。徵信人員辦理 徵信時,應依主管機關及本行有關規定為之。對於同一授信 戶之徵信及授信,以不由同一人兼辦為原則。中興商業銀行 授信業務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又按各營業單位應指派對授 信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授信覆審工作。中興商業銀 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再者房地產買賣 價折扣彈性估價標準第2 條第2 款規定,不動產得以核實之 買賣契約價(應查明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為鑑價,在鑑價最 高七成範圍內為放款值辦理,同條第3 款規定,以房地買賣 契約價為價價之方式,乃為因應授信業務推展需要運用之彈 性策略,為減輕本行授信風險,營業單位於辦理時除應審慎 查核授信戶信用情形外,應加強下列事項之查核:①該房地 產地點、環境、市場性、使用效益、使用層面、商業價值等 應充分考量。②審慎查察交易之真實性,除確實核對買賣契 約書正本外,並應實地調查與其鄰近地區最低成交實例之價 格是否合理相稱,以防浮報多貸。故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 ,應再做實地調查。
2.惟本件借款人蔡勝安未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憑辦,且其貸 款案經被告癸○○指定徵信、授信、覆審經辦均為業務員丙 ○○,另「房地產鑑價表」上無訪價記錄,顯未做實地調查 ,並於被告癸○○授意及被告丙○○配合下,貸得如附表編



號十二所示之金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復因被告癸○○丙○○與原告間均具有委 任關係存在,本應依法執行委任事務,然渠等卻違反契約之 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查如附表所載21件貸款案,除編號二、三外,其餘19筆貸款 部分,業以總額13,496,234元讓售予第三人力興公司,嗣金 融重建基金以整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銀行負債缺口,賠付範 圍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損失額即原來之求償總 額53,950,112元,準此,依比例核計上開附表編號一、編號 四至二十一各貸款原告所受損害經部分填補後,被告癸○○丙○○尚應連帶負擔3,022,853 元【計算式:4,356,000 -〔13,496,234×4,356,000 ÷(53,950,112 -6,254,707 -3,597,036 )〕=3,022,853 】。 ㈨借款人「吳中信」、「林美秀」部分(附表編號十三、十四 ):
1.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本金融機 構授信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借 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並加 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個人 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 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參 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4 點及中興 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4 條、第5 條定有明 文。另依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23條規定,借戶未依 約履行,應即清查借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再依「授信授權 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貸款人以分散借款集 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未防止,亦造成呆帳損 失。查借款人吳中信、林美秀為夫妻關係,均於同日至銀行 申貸,承辦人皆為被告庚○○,就借款人違規項目有分散借 款集中使用情況下,仍未審核評估即逕予貸放,借款人分別 貸得如附表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金額。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因 被告癸○○庚○○與原告間均具有委任關係存在,本應依 法執行委任事務,然渠等卻違反契約之約定致原告受有損害



,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查如附表所載21件貸 款案,除編號二、三外,其餘19筆貸款部分,業以總額 13,496,234元讓售予第三人力興公司,嗣金融重建基金以整 體賠付方式填補中興銀行負債缺口,賠付範圍為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損失額,即原來之求償總額53,950,112 元,準此,依比例核計上開附表編號一、編號四至二十一各 貸款原告損害經部分填補後,被告癸○○庚○○尚應連帶 負擔1,682,664 元【計算式:2,424,757 -〔13,496,234× 2,424,757 ÷(53,950,112-6,254,707 -3,597,036 )〕 =1,682,664 】。
㈩借款人「鍾瑞霖」部分(附表編號十五):
1.按徵信之結果應匯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 立場公正分析,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陸點定有 明文。然在貸款人鍾瑞霖個人徵信報告中無單位縱合意見追 蹤評估即予核貸。又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不宜( 或不得)徵為擔保品,中興商業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 第14條第2 款定有明文。貸款人鍾瑞霖提供之山坡保育區農 牧用地,擔保物之徵取,以高於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50 元 的10.3倍,即每平方公尺1,546 元地價計算,與一般對農漁 林地鑑估慣例不符,顯係高估無實際擔保效益。次按各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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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