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07號
CYDM,99,訴,207,201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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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蘇清水
     書記官 邱法儒
     通 譯 劉康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83公克沒收銷燬。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5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4 月19日以95年 度毒偵字第1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後,並於96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竟不知悔 改,復於98年6月17日上午8時許,在嘉義市○區○○街105 巷34號6樓1,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 ,復於98年6月17日下午3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1 段315號前,經警查獲,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 083公克。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邱法儒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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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