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5號
NTDV,99,司家聲,5,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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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施陳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丙○○○○○○(男,民國52 年8月25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南投市○○路399巷5 弄8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民國98年7月11日死亡,相 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 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現金卡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繼 承系統表、本院民國98年11月27日投院霞民科字第19982號 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之 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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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