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保險小字第七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龍潭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 桃園縣龍潭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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