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保險小字第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周南辰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本,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