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286號
TNEV,99,南小,286,20100427,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2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郭宛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