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長谷畫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6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雅惠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