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戊○○
丁○○
卯○○
壬○○
癸○○
庚○○
辛○○
丙○○
己○○
丑○○
子○○
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辰○○(部長)住臺北郵政90012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3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9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