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8年度,83號
TPBA,98,訴更一,83,2010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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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戊○○
      丁○○
      卯○○
      壬○○
      癸○○
      庚○○
      辛○○
      丙○○
      己○○
      丑○○
      子○○
      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辰○○(部長)住臺北郵政90012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3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9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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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