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134號
TPBA,98,訴,2134,201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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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4號
原   告 黃明山即泰山英仁醫院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3 月25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9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40分為準備期日,原告應提出病患孫淑德
核減二次(各核減16,365點、27,792點)、及病患王彩秀、吳淑
惠遭核減之醫療費用清單及醫令清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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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