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4號
原 告 黃明山即泰山英仁醫院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3 月25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9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40分為準備期日,原告應提出病患孫淑德經
核減二次(各核減16,365點、27,792點)、及病患王彩秀、吳淑
惠遭核減之醫療費用清單及醫令清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