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9年度,135號
TPEV,99,北補,135,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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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春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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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