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4號
TNDV,106,訴,464,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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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蔡佳雯
訴訟代理人 施惠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順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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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