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3428號
TPEV,99,北簡,3428,201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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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38巷11之2 號 1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依原告起 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述,並未載明債務履行地屬本院轄區,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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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