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5758號
TPEV,91,北簡,5758,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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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七五八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七五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
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邀另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並約定迄至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止分期攤還 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採固定利率按月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 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料被告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後即未按期給付,餘十六萬一千四百四十一元 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 表各一件為證,被告乙○○則經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不爭執,復不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與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                   法   官 黃雅芬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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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