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小字,99年度,1號
TPEV,99,北海商小,1,201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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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隆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 號給付運費等事件,於民國
99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3 月委託原告辦理三角 貿易,自深圳托運貨物一批至英國,運費及相關費用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86,591元,詎原告僅支付15,565元即未依約 給付,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迄今尚積欠原告71,0 26元,爰依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運費等,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1,0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原告請求金額無異議,認諾原告請求(在本院99年 3 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 告既於本院99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就本件訴訟標的為 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 否確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從而,本件 原告依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1,026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被告認諾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本於被告 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亦有明定,本



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 6 條之20、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500元
支付命令 5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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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