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9年度,10號
TPEV,99,北建簡,10,201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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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4 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6年1 月25日向原告訂購D2甲種烤漆鋼板防火 門(下稱D2防火門)59樘,每樘新臺幣(下同)8,800 元 (含門框3,520 元、門扇5,280 元),及D3甲種烤漆鋼板 防火門(下稱D3防火門)45樘,每樘14,000元,工程總款 稅後共計1,260,660 元,並簽訂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一),其中D3防火門業已如數交貨按裝完成,而被告 僅通知原告交付、按裝D2防火門4 樘,其餘55樘均取消按 裝,約定原告負責退回可驗退之門扇部分,至於無法退貨 之門框部分,則由被告計付工程款193,600 元〔計算式: 3,52 055=193,600 〕,是系爭契約一工程總款刪減為 901,740 元。
㈡、兩造另於96年3 月13日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二),向原告訂購D1甲種雙玄關防火門(下稱D1玄關門) 62 樘 ,每樘37,500元,含稅總價為2,441,250 元。 ㈢、原告業已依約按裝D1旋關門、D2、D3防火門,由被告會同 業主永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盈公司)辦理驗收, 移交承購戶及住戶管理委員會接管,詎被告分別給付工程 款811, 565元、2,226,421 元後,遲未依約支付按工程總 價10%計算之系爭契約一保留款90,175元〔計算式:901, 740 -811,565 =90,175〕,及系爭契約二驗收款214,82 9 元〔計算式:2,441,250 -2,226,421 元=214,829 〕 ,爰依系爭契約一、二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一之保留款



及系爭契約二之驗收款。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5,0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契約一工程總價為1.206,666 元,其中 811,565 元被告業已支付完畢,至於原告溢領D2防火門門框 部分203,280 元,業經被告於98年1 月22日以臺北民權郵局 第126 號存證信函,請求返還前開溢領款項;系爭契約二工 程總價2,441,250 元,然按驗收之實做數量計核算總工程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2,470,545 元,及其中2,226,421 元經原 告請領收訖,詎玄關門工程,迄今仍未獲驗收,是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驗收款,於法無據,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兩造於前揭時點締結系爭契約一、二, 被告業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8紙給付原告系爭契約一、二之 工程款完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四、原告主張業依系爭契約一、二完成履行,並經被告驗收,被 告應給付系爭契約一保留款、系爭契約二驗收款等語,然為 被告所爭執,抗辯系爭契約第3 條第2 項載明工程款係以竣 工後驗收實做數量計價,原告於防火門工程領款811,565 元 ,其中D2防火門門框部分溢請203,280 元,而D1旋關門部分 尚未驗收完畢,遲未改善缺失,原告保留款、驗收款請求均 非有據云云。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業安裝D2、D3防火 門及D1玄關門,經被告會同永盈建設驗收完成,即應就其請 求保留款、驗收款之「驗收」乙事為舉證。
六、然查,原告主張驗收完畢乙事,有卷內原證五之應收款項明 細表、被告公司工程備忘錄文件各1 份為證,惟「應收款項 明細表」並非驗收文件,客戶名稱為永盈公司,非被告公司 ,無法得悉被告是否有與上包永盈公司「會同」驗收,而上 載品名數量為「噴漆」、「4 樘」,亦非所有D2、D3防火門 締約內容,故難以該紙文件認被告已就所有防火門部分驗收 完畢;至被告公司工程備忘錄部分,係被告公司請求原告改 正缺失文件,未提及所有玄關門數量驗收乙事,以此證明玄 關門部分業驗收等情,仍顯不足。原告提出文書既無法證明 被告業行驗收,則請求系爭契約一保留款、系爭契約二驗收



款,即非有據,應予駁回。又原告未能舉證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揆以前揭判例意旨,無庸審酌被告抗辯事實,併予 陳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金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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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契約一 │
├─┬────┬───┬────┬───┬───┬───┤
│期│請款金額│保留款│實領金額│支票號│票面金│到期日│
│數│(新臺幣│金額 │ │碼 │額 │ │
│ │) │ │ │ │ │ │
├─┼────┼───┼────┼───┼───┼───┤
│1│117,600 │11,760│105,840 │AL3079│52,920│96年5 │
│ │元 │元 │元 │144 │元 │月8日 │
│ │ │ │ ├───┼───┼───┤
│ │ │ │ │AL3079│52,920│96年7 │
│ │ │ │ │145 │元 │月8日 │
├─┼────┼───┼────┼───┼───┼───┤
│2│52,920元│5,292 │47,628元│AL3079│23,814│96年6 │
│ │ │元 │ │186 │元 │月10日│
│ │ │ │ ├───┼───┼───┤
│ │ │ │ │AL3079│23,814│96年7 │
│ │ │ │ │187 │元 │月10日│
├─┼────┼───┼────┼───┼───┼───┤
│3│91,896元│9,190 │82,706元│AL3085│82,706│96年10│
│ │ │元 │ │475 │元 │月18日│
├─┼────┼───┼────┼───┼───┼───┤
│4│617,148 │61,715│555,433 │AL4875│277,71│96年11│




│ │元 │元 │元 │636 │7元 │月8日 │
│ │ │ │ ├───┼───┼───┤
│ │ │ │ │AL4875│277,71│97年1 │
│ │ │ │ │637 │6元 │月8日 │
├─┼────┼───┼────┼───┼───┼───┤
│5│22,176 │2,218 │19,958元│AL4881│19,958│97年3 │
│ │元 │元 │ │365 │元 │月8日 │
├─┼────┼───┼────┼───┼───┼───┤
│合│901,740 │90,175│811,565 │ │811,56│ │
│計│元 │元 │元 │ │5元 │ │
└─┴────┴───┴────┴───┴───┴───┘
┌───────────────────────────┐
│系爭契約二 │
├─┬─────┬────┬────┬────┬────┤
│期│ 請款金額 │實領金額│支票號碼│票面金額│ 到期日 │
│數│(新臺幣)│ │ │ │ │
├─┼─────┼────┼────┼────┼────┤
│1│12,285元 │12,285元│AL307918│12,285元│96年6月 │
│ │ │ │8 │ │30日 │
├─┼─────┼────┼────┼────┼────┤
│2│577,395元 │577,395 │AL308541│288,697 │96年7月8│
│ │ │元 │0 │元 │日 │
│ │ │ ├────┼────┼────┤
│ │ │ │AL308541│288,697 │96年9月8│
│ │ │ │1 │元 │日 │
├─┼─────┼────┼────┼────┼────┤
│3│147,420元 │147,420 │AL308544│73,710元│96年8月8│
│ │ │元 │0 │ │日 │
│ │ │ ├────┼────┼────┤
│ │ │ │AL308544│73,710元│96年10月│
│ │ │ │1 │ │8日 │
├─┼─────┼────┼────┼────┼────┤
│4│48,195元 │48,195元│AY134424│48,195元│96年12月│
│ │ │ │9 │ │8日 │
├─┼─────┼────┼────┼────┼────┤
│5│696,938元 │696,938 │AL487569│348,469 │96年12月│
│ │ │元 │1 │元 │8日 │
│ │ │ ├────┼────┼────┤
│ │ │ │AL487569│348,469 │97年2月8│
│ │ │ │2 │元 │日 │




├─┼─────┼────┼────┼────┼────┤
│6│744,188元 │744,188 │AL488133│372,094 │97年1月8│
│ │ │元 │7 │元 │日 │
│ │ │ ├────┼────┼────┤
│ │ │ │AL488133│372,094 │97年3月8│
│ │ │ │8 │元 │日 │
├─┼─────┼────┼────┼────┼────┤
│合│2,226,421 │2,226,42│ │2,226,42│ │
│計│元 │1元 │ │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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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