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開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元,應徵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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