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8年度,58號
TPEV,98,北建簡,58,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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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三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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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