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99年度,199號
TPEM,99,北秩,199,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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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19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4月1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0079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新臺幣叁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街一四七巷六號「金夜大飯店」 一○二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人張岐山於警詢時之證述。(二)現金新臺幣(下同)三百元扣案可資佐證。三、扣案之現金三百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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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